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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(一)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 (二)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; (三)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;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;本实施办法规定。 申请材料 (一)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 (二)经办人身份证明 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,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本企业印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 (三)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分公司设立的,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 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 (四)隶属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1份,须加盖公司公章,并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); (五)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及其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(六)营业场所使用证明(见说明1)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(原件各1份)。 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;本实施办法规定。 说明: 1、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租赁的,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(原件1份);住所为隶属公司自有的,提交隶属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(原件1份)及房屋产权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股东自有的,提交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(原件1份)及房屋产权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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