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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,发现一般纳税人,符合本办法第九条“一般纳税人条件”的,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,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,并责令其整改。

在暂停期内,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,停止抵扣进项税额,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。

2.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,发现对于不符合本办法“一般纳税人条件”的,直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。

 3.暂停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:

1)主管税务机关征管、检查各环节填报《取消(暂停)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》(附件二)。经办人初审、科长复审,最后报主管局长审批。

 2)审批后,经办人岗位制发并送达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》(附件五)或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通知书》(附件六),收缴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》,并在其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首页加签记录。

 3)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,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,跟踪企业报税情况,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、暂停资料。收缴被取消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、IC卡。

 4.被暂停一般纳税人按资格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第十六、十七条申请资格继续,税务机关按本办法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”进行审核和审批。对于符合本办法“一般纳税人条件”, 并会计核算健全、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继续手续。制发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(认定、继续、转正)通知书》,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。对于其他情行,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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